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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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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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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16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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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产业融合发展促进返乡创业

(一)依托比较优势助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人员挖掘、利用家乡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特色“天府农产品”。鼓励返乡人员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第六产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借力“互联网+”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人员依托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及线上乡村旅游等休闲观光农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县、乡两级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或补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委、市口岸物流办,各区(市)县政府]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旅游宣传、贸易营销、农资配送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和打造特色品牌。[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返乡创业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平台建设。完善区(市)县及以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和乡村旅游信息平台建设,强化返乡创业基层公共服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创业服务工作室或创业服务窗口,宣传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完善返乡创业服务。根据返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旅游市场营销、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和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咨询。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加快发展返乡人员创业园区(孵化园区),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产业园”的阶梯型创业服务体系,扶持返乡创业。支持返乡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旅游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放宽注册登记条件,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项目暂不具备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可在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由工商部门提供营业辅导,开展试营业。做好返乡人员社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工作,降低创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加大返乡创业培训力度。运用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扩大培训覆盖范围。采取“创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形式,培育懂技术、会管理的创业者和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和乡村旅游带头人培训。依托综合示范基地、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带和现代农业精品园区,健全创业指导制度,充实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通过开办农村创业讲习所、提供创业实训服务等方式,提升返乡人员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旅游局)

三、完善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返乡创业培训,按培训结业人数给予900元/人补贴;经认定的模拟创业实岗训练机构开展训练,按模拟创业实岗训练人数给予800元/人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后续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根据服务人数、项目、质量给予补贴。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许可的行业应同时取得所经营行业的许可证),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可按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于骗取创业补贴和注册奖励金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依法追回并列入有关信用“黑名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八)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发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期限为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九)落实返乡创业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落实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返乡创业园区支持政策。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加大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项目的用地支持力度,按照《成都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返乡创业孵化园区的项目用地企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的,鼓励以租赁和短期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返乡创业园区和孵化园区配套的医疗卫生、体育健身、休闲与乡村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按规定予以减免。对新建创新创业载体,核定后按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创业苗圃、创新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鼓励、吸收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返乡创业孵化园区,推进社会力量成为园区营运管理的主体。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孵化园区,按其园区规划的孵化面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参照园区周边写字楼租金标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大贫困群众创业就业扶持力度

(十一)鼓励返乡人员到贫困村创办企业。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到贫困村发展农产品加工、农资配送、养老服务业等环保优势产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缓”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落户贫困村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加大贫困村群众创业就业扶持力度。将贫困村列为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工作推进重点,推行订单农业贷款、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农业设施及仓单抵押贷款等农村财产权融资方式,为贫困村群众创业提供金融支持。贫困村群众创业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将贫困村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贫困村群众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加强贫困村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项就业技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加大低保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对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已就业或自主创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先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扶贫办)]

五、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

(十四)开展“互联网+”创业就业培训行动计划。运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培训,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APP等载体开展“创业+职业技能”组合培训,拓宽培训渠道。加大农民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

(十五)开展返乡创业与“双创”深度融合行动计划。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新创业。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实施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实现返乡创业与“双创”的深度融合、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六)开展支持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行动计划。通过宣传回乡创业优惠政策、强化商会纽带作用,积极引导我市在外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在资金、税收、能源、建设、土地、用工等方面,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优惠和扶持。[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商务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创业就业行动计划。通过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政策举措加大农民集中居住区创业扶持力度。强化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根据集中居住区群众就业、培训需求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

(十八)开展就业援助行动计划。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分类帮扶,定期到农村开展就业援助活动,依托就业援助“962110”服务平台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困难群众在不挑不选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六、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职责,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加强补助资金的跟踪管理和使用指导,研究解决返乡创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加强示范带动。大力宣传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打造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施行之日起创办的市场主体。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创业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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