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及运营检查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3〕180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3〕17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服务影响力和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3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功能要求,且自愿申报的区(县)、园区所属平台,不再要求提供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文件。
2.在认定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省级示范平台(简称“更名平台”)。
3.根据《平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示范平台有效期为三年。2020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有效期至2023年底,见附件1的2020年认定部分),可按照自愿原则重新申报。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1.符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一)款不再作为基本条件;不再提供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市(州)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不再执行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
2.根据《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20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有效期至2023年,见附件1的2020年认定部分),可按照自愿原则重新申报。
3.在认定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省级示范基地(简称“更名基地”)。
4.运营情况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示范基地。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单位应按照《平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平台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模版可参考附件2),申报资料的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至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模版可参考附件3),申报资料的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二)装订要求。
1.申报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可对应参考附件2、附件3的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2.申报资料的书脊统一按“XX有限公司(或XX单位)2023年度省级示范平台申报资料”或“XX有限公司(或XX单位)2023年度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资料”的格式做标识。
3.封面及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申报资料中各个分项内容之间请用彩色插页(建议统一采用粉红色)隔开并写上分项内容的标题。
三、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做好辖区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服务指导、审核把关、现场核实等工作,并统一行文推荐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园区推荐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交叉核查及抽查,结合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厅党组审议后发文公告。
(四)“更名平台”“更名基地”此次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通过省上认定后有效期重新计算,未通过省上认定的,更名后的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称号。
四、开展2022年运营情况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2022年度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6家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8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2年全年运营情况,根据《平台管理办法》要求从基本条件、运营情况、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数量、年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主要服务业绩、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填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运营情况汇总表》)。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2年全年运营情况,根据《基地管理办法》要求从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服务能力情况、效果条件、年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主要服务业绩、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填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2022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运营情况汇总表》)。
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所属辖区内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照相关条件认真开展自查并填报相关情况汇总表,并对示范基地、示范平台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五、其他要求
请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指导,于7月1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再受理。
(一)示范平台申报资料。含各辖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5)、《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6)、《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4,本地区此次无申报但有有效期内示范平台的,也需报送此表)等纸质资料一式一份,被推荐单位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可参考附件2)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及所有与纸质版对应的word版、pdf版(须含盖章页)电子资料一份。
(二)示范基地申报资料。含各辖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7)、《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8)、《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4,本地区此次无申报但有有效期内示范基地的,也需报送此表)。等纸质资料及可编辑版电子资料一式一份,被推荐单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可参考附件3)一式两份,及所有与纸质版对应的word版、pdf版(须含盖章页)电子资料一份。
(三)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效期内公共服务机构按照《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服务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泸经信企业〔2023〕155号)文件要求,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服务情况填报。
联系邮箱:1974931059@qq.com。
附件:
1.四川省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名单(仅含泸州部分)
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3.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4.2022年度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
5.推荐申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6.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7.推荐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8.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