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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推动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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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推动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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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8-18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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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着力推动成都东部新区存量工业企业提质增效降本,进一步增强成都东部新区存量工业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结合工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成都东部新区推动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从支持存量工业企业上台阶、支持存量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降低存量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三个方面制定了推动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一条奖励措施。
    一、支持存量工业企业上台阶
    第一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上市或发展总部。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除外)、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可参照《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聚集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重磅!“新区18条”实施细则发布,企业可这样申请支持政策》相应条款支持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条鼓励龙头存量工业企业壮大发展。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排名靠前且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名单(名额不超过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10%)。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在政策补贴、人才认定、人才奖励、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授予“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称号。
    第三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的存量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以后营业收入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净增长10亿元及以上),相应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上规模。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自上规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25%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稳产奖励。
    第五条鼓励市场主体“个转企”“分转子”。自2022年起,对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的市场主体补贴2万元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经费;当年度成功“个转企”“分转子”并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实现首次上规的市场主体同等享受第四条奖励政策。
    二、支持存量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第六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首次获得“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存量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节能改造。自2022年起,在产业功能区或工业园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的存量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对未获得成都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2年起,对上一会计年度R&D经费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鼓励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自2022年起,对出让科技成果的企业、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每年给予科技成果输出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
    三、降低存量工业企业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降低标准化厂房使用成本。自2022年起,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①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因在相关规划区内或受发展受限等因素影响需搬迁的存量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或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未有新建厂房计划的,支持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可连续2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承租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厂面积,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
    ②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因在相关规划区内或受发展受限等因素影响需搬迁的存量工业企业(需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进入成都东部新区重点企业名单),有新建厂房计划的,在搬入新厂房之前租用标准化厂房且搬迁停产期不超过1个月的,按1年租金给予补贴(租金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厂面积;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应为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东部新区且正常存续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本政策措施条款所涉经济数据统计均不含关联企业经济数据。
    (三)申请本政策措施的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污染重大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对恶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该企业后三年享受一切成都东部新区本级财政优惠政策的资格。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上级奖励政策,且上级奖励政策资金来源非成都东部新区财政的,可重复享受。
    (六)本政策措施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及相关局(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本政策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目前,《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申报渠道和流程将于近期公布。《扶持政策》相关问题可咨询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咨询电话:028-8636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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