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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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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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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5-30
  • 来源:科技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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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在加速成果转化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创新激励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有力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
    2、基本原则。按照“提升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奖励在省内实施转化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重点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科研成果,重点奖励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
    3、实现目标。建立问题导向、市场主导、科学评价的奖励机制,着力提升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成果为代表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升级的支撑服务能力,努力形成创新成果持续涌现、创新活力日益增强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导向
    4、鼓励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对海洋开发、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成果产出、转化及应用的奖励扶持,鼓励原始创新和重大发明创造,合理确定各领域奖励数量。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惠民成果奖励力度。
    5、鼓励重点区域科技创新。围绕深入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加大对推动区域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奖励。优先奖励科研一线和基层科技人员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引导优秀科技人才到基层建功立业。
    6、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技术转移转化效益作为奖励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成果研发单位和转化单位联合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励。适当放宽对省科学技术奖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条件限制,鼓励省外单位或完成人在省内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励。
    7、精简奖励数量。按照《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鲁评组函〔2014〕1号)规定,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不超过2名,省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每年各不超过20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不超过200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5项。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一等奖项目总数每年不超过30项。
    8、推进创新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与省科技人才推进计划相衔接,把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作为奖励评价重要指标。探索试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奖励工作。鼓励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申报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确保有一定比例的奖项授予青年科技人才主持完成的成果。
    三、严格推荐
    9、拓宽和规范推荐渠道。进一步畅通优秀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渠道,驻鲁部属高校、中央驻鲁科研单位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候选项目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选,尚未列为推荐单位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推荐。除部属高校附属医院可通过所在高校推荐外,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归口省卫生计生委推荐,其他单位不再推荐。
    10、试行提名推荐。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自然科学奖实行推荐单位推荐和同行专家提名推荐两种推荐方式。提名推荐需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同行专家联署提出。
    11、取消推荐限额。省科学技术奖实行不限额推荐,鼓励各推荐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对推荐单位的推荐质量和水平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合格率、获奖率、发生异议数量及处理情况等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下一年度项目推荐数量挂钩。
    12、严格推荐条件。申报和推荐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及等级,应具备申报和推荐基本条件。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候选项目,需提供两名以上具备资格同行专家独立推荐意见。
    13、规范申报行为。加强形式审查工作力度,杜绝反复报奖、重复报奖。对已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在同一年度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不同项目成果,其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论文论著等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获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前两位完成人再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需间隔一年以上。
    四、评审办法
    14、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探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以重大创新产出和社会贡献为主导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不再将科技成果鉴定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必要条件。
    15、合理设置评审组。围绕全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重点领域,按照突出特色、放大优势的原则调整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设置,确定评审范围。取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评审组。
    16、优化评审程序和规则。实行专家预审制,邀请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进行预审,对不符合推荐标准的项目不予进入网络评审程序。注重成果应用评价,在网评阶段实行省外专家评审基础上,省内专家对应用类项目推广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审查制。在会议评审阶段探讨邀请省外专家参与评审,提高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合理综合采用网络评审结果和会议评审结果。省自然科学奖评审探索试行小同行专家审读制。在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阶段,对拟授一等奖项目实行再答辩评审。
    17、完善专家遴选及管理机制。充实完善评审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完善专家随机遴选机制,根据项目类型和学科,合理搭配遴选评审专家,提高评审针对性。加强专家诚信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回避、诚信评审承诺、信誉评价和评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
    五、强化监督
    18、加大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公开力度。继续实行推荐受理环节完成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和省奖励办三级公示制度,增加网络评审入围项目公示环节。继续实行拟授奖项目在省级主流媒体公示制度,逐步扩大公示范围,增加公示内容。提名专家和推荐专家个人信息在公示候选项目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选时一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奖励工作进展及评审结果反馈机制,依托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在线查询项目受理、评审进度及评审结果等信息。
    19、强化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监督。推荐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和省科技厅纪检监察室及其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监督。邀请主流媒体到专家遴选和会议评审现场观摩,试行会议评审旁听制度,探索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公开制度。
    六、附则
    20、本意见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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