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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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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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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9-08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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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

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部署的改革任务。为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可信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总局于2014年1月制定下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暂行)》,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稳步推进”的策略和“领导重视、自愿申请、积极主动、地区具有代表性、经费充足”的原则,确定了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和贵州九省市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根据总局部署,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周密安排,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已基本完成前期试点准备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在科学建设、全面推行和广泛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方面积累经验,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深刻认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为依托,建立全国统一、布局合理、运行有序、安全可靠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的全国通行应用。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是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全程电子化、实施大数据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工商系统对电子政务建设全程电子化先行探索,对社会其他领域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和借鉴价值。

二、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基本原则

(一)于法有据的原则。建设、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应遵从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

(二)应用为先的原则。注重总结发现营业执照属性和电子化特性相结合的衍生、增效能力,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功能作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各政府部门及全社会的通行认可和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业务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使用便利的原则。一切从用户出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简便可行易操作,既要便利企业登记管理,能够实现全程电子化,也要便利企业使用,能够实现网上公示、亮照,打印、在线、离线查询验证等。

(四)免费减负的原则。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增加企业负担,杜绝搭车收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过程中不得变相“体外”收费。

(五)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工作机制、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标准,强化技术保障,保障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使用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

三、 试点方式

以总局电子营业执照根系统为信任源点,遵循总局的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全国统一体系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确保各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之间的互通性和一致性。

(一)执照格式。提供公示版和私钥版两种格式的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地区宜先行全部推行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使用需要自行选择部分地区试行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

(二)发放范围。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后随公示系统一并公示。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主体类型上,试点初期先向企业发放,成熟后再向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发放;试点初期先向新登记企业发放,成熟后再向存量企业发放。

(三)发放要求。电子营业执照必须由登记机关发放,不能委托其他单位发放。

四、 应用模式

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初期可应用于网上公示、网上亮照、网上申报和自行打印。

(一)网上公示。企业核准登记后,工商部门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发布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

(二)网上亮照。企业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与网站信息一并提交,领取“亮照标识”,自行将其加载到所属网站亮照。电子营业执照网上亮照时,加载数据通道,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的链接,以方便社会查询相关企业更多信息,更好地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的作用。

(三)网上申报和自行打印。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可采用“用户名/口令+短信验证码/随机问题提问/联络员身份确认”方式验证身份,私钥版采用密钥验证身份并电子签名,自行打印营业执照、提交年报或即时报送材料。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这项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取得财政支持,积极筹备相关配套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有序推进系统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需要改造现有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试点地区要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加强业务和技术部门配合,有序推进系统建设。

(三)鼓励探索创新,完善电子营业执照功能。坚持边试点、边总结经验、边完善功能,加强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整合,建立与企业网站的互联通道,增加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功能,不断丰富和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范围。

(四)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中要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工作统筹考虑,同步研究和协调推进,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证照改革中对实时传递数据的补充作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法制保障。要利用各种媒介,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解读,在全社会形成大力支持、积极应用的良好氛围。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发放范围、管理规则,发放流程规范和服务支撑等内容。为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积累经验。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各地要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工商总局
2015
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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