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日前,又有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沈阳市等省(自治区、市)向总局呈报请示,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积累改革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等7省(自治区、市)在继上海等4地之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已经总局批复同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稳妥有序地展试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上述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三、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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