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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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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 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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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6-27
  • 来源:人社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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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现将《成都市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着力发展我区创业创新载体,培育、引导、扶持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和团区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社会支持、资源整合、布局合理”的基本原则,在全区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年由区人社局和相关部门负责对已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推荐参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享受1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享受9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请认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一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在双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固定的场地。有固定的孵化服务场所,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3名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5人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四)完善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创业服务等管理服务台账。

  (五)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明显的效果。基地内入驻创业(孵化)项目、实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60人。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相关产业孵化基地规范化发展、规模化运营,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推荐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具备条件的基地,向区人社局提交《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基地成立或批准文件,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2.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及项目孵化情况;

  3.专职工作人员和创业导师情况表(附件2);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上述各类证书原件由区人社局审核后退回,留存复印件;留存材料用A4纸依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二)区人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人社局会同财政、教育、退役军人局、团区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评估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实地评估和审定,确定区级基地名单,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和团区委进行联合发文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要主动参与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就业活动,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人社局上报《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十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业(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四)不配合人社部门完成运行情况统计填报工作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30日之后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专职工作人员和创业导师情况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双流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汇总表
  5.填表说明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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