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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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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5-13
  • 来源:商务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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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实施《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 号),经市商务局研究,特配套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你们。


  附件:

  1.奖励大型商贸企业扩大销售政策实施细则

  2.支持小型商贸企业上规模政策实施细则
  3.组织企业参加夜间经济活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4.支持创新发展首店小店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市商务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奖励大型商贸企业扩大销售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 号)第(一)条奖励大型商贸企业扩大销售。
  二、支持对象
  (一)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我市)
  (二)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三、实施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四、支持范围
  (一)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核算,定期按程序在国家统计信息平台报送数据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二)2021 年度零售额规模 10 亿(含)以上的且 2021 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三)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
  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五、支持标准
  零售额规模在 10 亿(含)—20 亿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规模在 20 亿(含)—50 亿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规模在 50 亿(含)—100 亿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规模在 100 亿(含)—200 亿的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规模在 200 亿(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 2021 年 1—12 月在国
  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零售额累计数、申请奖励金额等;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 1—1);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 2021 年 12 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报表证明材料。
  七、申报受理
  申报企业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项目实施期间零售额合计及同比增速审定数(同比增速保留一位小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八、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附件2:支持小型商贸企业上规模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 号)第(二)条支持小型商贸企业上规模。
  二、支持对象
  (一)限额以上零售、餐饮、批发商贸企业(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我市)
  (二)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三、实施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四、支持范围
  (一)2021 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我市限额以上零售、餐饮、批发商贸企业(包含 2020 年年度审批入库及 2021 年月度审批入库)。
  (二)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五、支持标准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首次填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月度报表的时间、申请奖励金额等;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 2—1);
  (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2021 年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首次报送“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 月度报表证明材料。
  七、申报受理
  申报企业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核算统计时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八、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附件3:组织企业参加夜间经济活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 号)第(三)条保持夜间经济活力。
  二、支持对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时间
  2021 年 11 月 23 日—12 月 31 日。
  四、支持范围
  参与协办“成都夜•真热闹”—2021 成都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发布活动或组织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参加“成都夜•真热闹”
  ——2021 成都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发布活动现场视频连线的区
  (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标准
  对参与协办“成都夜•真热闹”—2021 成都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发布活动或组织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参加“成都夜•真热闹”—2021 成都夜间经济示范点位发布活动现场视频连线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每个奖励 30 万元。
  六、资金支持方向
  奖励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用于消费促进项目。
  七、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奖励资金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活动现场照片、视频、媒体报道截图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绩效目标自评表。
  (四)承诺书。
  八、申报受理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公示等工作,办理资金结算。
  九、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附件4:支持创新发展首店小店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关于支持企业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务发〔2021〕140 号)第(五)条创新发展首店小店。
  二、支持对象
  (一)2021 年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我市)。
  (二)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不予支持。
  三、实施时间
  门店开业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四、支持范围
  (一)申报全球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 2020 年、2021《世界品牌 500 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 2020 年、2021 年《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且该首店为该品牌通过创新经营业态或模式形成的新店;
  (二)申报中国大陆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为首次进入
  中国,并须在除中国大陆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三)申报西南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进入西南地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并在除西南地区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四)申报成都首店。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为首次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开设实体门店。
  五、支持标准
  对在我市开设的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按照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标准,依据《2021 年度成都市首店开设评价指标》(见附件 4—2),对得分 60 分以上的申报项目择优进行奖励。
  六、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品牌首店基本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
  (二)《品牌首店基础信息表》(见附件 4—1),并加盖公章;
  (三)品牌商标已注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入驻商业载体的名称、详细地址(含商户楼层门牌号)、开业时间、经营面积的情况说明,附相关自证材料,并加盖公章;
  (五)《2021 年度成都市首店开设评价指标》(见附件4中需要申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按二级指标要求依次提供佐证材料,扫描为一个 PDF 文件后,上传系统)。
  七、申报受理
  申报企业通过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
  八、政策咨询
  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  


  附件:4—1.品牌首店基础信息表
  4—2.2021 年度成都市首店开设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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