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落实《锦江区贯彻落实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第六条“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区属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给予 1 个月房租 50%的补贴。
三、补贴条件
(一)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酒吧、
KTV、健身房、棋牌室、茶楼、歌舞厅、洗脚房等文娱场所。
(二)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的因疫情实施封控导致临时性持续停业 3 天及以上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
四、补贴流程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采用“告知承诺+内部核实”方式,依据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范围查询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不得另外要求申请人自行取得审核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汇总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补贴申请主体。
(四)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公示和补贴资金受理、审核、汇总、支付工作,区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五、审核要求
(一)小微企业认定。根据企业提供最近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基础数据,依据区统计局在锦江经济大数据平台公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查询认定。
(二)疫情实施封控认定。根据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区卫健局)划分的本年度锦江区内流行病学调查阳性病例活动轨迹的高、中风险点和病例常住地实施圈层管理的封控区、管控区范围认定。
(三)临时停业及时间认定。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认定。
(四)合法经营认定。小微企业根据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定税通知)认定。
六、申请材料
(一)锦江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补助申请表(附件 1);
(二)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小微企业提供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最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定税通知)复印件;
(四)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近期房租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电子支付截图等);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