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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关于对《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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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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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3-14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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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能我局拟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0〕9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定形成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发送邮件:451670814@qq.com

  联系电话:028-65778187


  附件: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产业能级,聚集高层次金融人才,构建金融生态圈,打造国家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金融协会、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金融人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的各类金融机构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一行两会”监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金融协会和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准金融机构全职员工。
  第二章  支持提升金融产业能级
  第三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一)支持法人机构聚集。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实缴资本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励。对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对新引进银行、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能级机构“首店”入驻。对在成都高新区设立成都首个机构的高能级500强金融机构和顶尖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一)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发展。对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其他相关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三章  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第七条  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一)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对成都高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及省级分支机构高管,进行人才支持,每家机构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额10万元,对省级分支机构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额5万元。
  (二)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第四章  优化金融生态圈建设
  第八条  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一)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专业协会、行业联盟,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业务对接等活动。对经认定的相关组织,按会员类别和数量,给予最高40万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相关金融协会组织,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二)实施业界共治。支持成都高新区金融业业界共治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按年度实际支出给予理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第九条  支持金融科技研发创新。
  对落户在成都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对国家级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营造金融发展氛围。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出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政策申请,加大支持力度。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迁离成都高新区。
  第十三条  本政策发布后,由各级政府制定的内陆自贸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金融改革创新政策,与本政策同时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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