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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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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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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1-01
  • 来源:工信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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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智能制造发展的战略部署,鼓励企业抢抓机遇,化危为机,加快我县智能科技产业聚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产业链,构建生态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城南副中心、滨江公园城”建设,结合成都市《加快智能制造发展实施方案》及新津产业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产业快速聚集
第一条  支持重点项目引进。对新引进的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重点支持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80%、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予以扶持。对新引进的智能科技软件类企业,租用产业载体的,给予3年房租全额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自注册之日起按地方经济贡献的100%、80%、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予以扶持,该项扶持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同时,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国有企业,当年在我县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且增幅15%以上的,以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在我县地方经济贡献增长新增部分的10%为参照数予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二条  支持基金引进项目。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重点支持类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新津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重点支持类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1%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新引进协议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在签约1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支持类项目,在签约后3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
第四条  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改造完成后按总投资的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经国家、省、市认定为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改造咨询诊断。对企业聘请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牵头承担重点支持类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5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县级地方配套补助;对获得重点支持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支持类创新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创新创业载体购置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科研设备、检测设备等配套设施,给予购置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八条  促进产业应用示范。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建设的智能制造应用场景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示范项目认定,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
第九条  实施市场准入扶持。对重点支持类企业围绕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按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优化创新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入驻智能制造产业园,按其上一年度县内科技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五、附则
(一)本政策重点支持智能交通装备及系统服务、智能家居及智能硬件产品、智能化升级及系统集成产业。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县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本政策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3月15日、9月1日—10月15日,每年申报前一年度的资金。
(三)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新津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重复享受,但若上级政策中涉及县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新津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五)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资金支持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六)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新津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政策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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