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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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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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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5-02
  • 来源:经科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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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5月14日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强区,创新驱动发展”进程,加强对我区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成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成华区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关系在成华区(无税收解缴义务的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局监督和区审计局审计。
第二章 资金应用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研发资金根据科技计划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额资助、资本金投入、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科技金融资助等。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支持精密机电装备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移动支付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智慧能源技术、智慧家居节能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环保节能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1.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额度分别为:重大项目50-100万元;重点项目不低于20万元;一般项目不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
2.支持企业争取上级各类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的立项资助,对获得上级科技计划无偿资助的项目,按照逐级匹配的原则,择优按实际到位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匹配资助。
3.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技术中心等认证;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发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市场交易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具有国际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人才。
(二)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三)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专利成果转化。
(四)支持开展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的模式研究、趋势预测、战略规划、统筹城乡等软科学研究。
(五)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养。
(六)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3.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费用。
7.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1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活期存折),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以上费用中列支的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研发资金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经科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区经科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与执行
第十条 区经科局在成华公众网(www.chenghua.gov.cn)上发布项目申报(征集)通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六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程序提出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7月为节点评审一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研发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遴选。
第十一条 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区经科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安排实施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区经科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确定项目安排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区经科局、区财政局批准。
2.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区经科局在中期项目监理时予以确认。人员费、技术引进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管理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对优势产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包括就地转化和输入型转化)项目的资助,其审批参照上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十六条 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区经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资金按合同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研发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执行完毕的项目结余经费,其中财政研发资金安排部分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按照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经科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研发资金预算;
(二)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三)负责编制审定和执行科技委托任务项目计划;
(四)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负责审核确定研发资金年度项目经费安排计划;
(六)负责编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
(七)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核批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和调剂预算;
(二)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三)负责根据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并按规定下达项目预算;
(四)负责审批年度经费决算;
(五)负责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研发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决算;
(二)落实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约定使用经费;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报项目验收报告、经费决算表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经科局根据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区经科局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
(一)验收合格。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二)同意结题。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能完成合同目标。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申请成华区研发资金资助资格,取消申报市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对到期应验收而不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经多次催告无效,超过约定验收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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