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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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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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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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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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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概念验证与中试服务能力,优化中试发展生态,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成都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建设西部中试中心,优化中试服务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赋能产业“立园满园”和“建圈强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实施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三条【概念和主要功能】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解决工业化、商品化关键技术问题而开展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技术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市场潜力评估等概念验证服务。
    第四条【建设布局】
    (一)锚定建圈强链精准布局。围绕集成电路、创新药、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产业生态圈,布局建设综合性中试平台,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针对新型显示、工业无人机、卫星互联网等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与技术瓶颈,布局建设专业化中试平台,聚力解决“卡脖子”与关键技术难题。面向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等代表技术前沿和产业变革方向的未来赛道,前瞻布局概念验证中心与中试平台,支撑未来技术孵化和产业新赛道培育。
    (二)面向产业园区集中布局。依托重点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支持创新主体集中布局中试平台,推动成果集中转化。鼓励利用老旧园区、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标准化中试空间。发挥国资平台引导作用,建设标准化中试空间,配套中试通用设备,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低成本中试场地。
    (三)聚焦急需环节重点布局。针对行业带动强、资金投入大、技术门槛高的急需紧缺中试验证需求,创新建设与运营机制,探索“揭榜挂帅”、“国资投入+专业运营”、对外招引等多种方式,建设一批行业水平领先、专业能力强、产业适配度高的重大中试平台。
    第五条【建设主体】鼓励在蓉链主企业、科技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创新平台、国资平台等,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采取牵头建设或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
    第六条【职能职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引导产业园区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提供人财物等保障,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共性基础条件】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申报主体需具备以下共性条件:
    (一)在蓉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人、财、物相对独立,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含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等)、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含明晰的对外公共服务承接程序、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行业必备的认定资质(含安评、环评等);
    (三)服务场地固定、相对集中,主要服务场地位于成都或在成都有相应的服务场地,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后仍保有两年以上使用期限;
    (四)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无在惩戒期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环境违法行为、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第八条【中试平台】中试平台在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共性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二)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组成);
    (三)有稳定的中试项目来源,建立中试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需以产业化为目标,能够解决工业化、商品化的关键技术问题,形成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等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对外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
    (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200万元的中试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艺验证与放大试验、专用设备维护与运行、试验原材料及耗材采购、专职人员聘用等各类支出。
    第九条【概念验证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共性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
    (二)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组成);
    (三)有稳定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储备库,储备数量不少于10个,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对外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者概念验证服务收入不少于10万元;
    (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验证、专职人员聘用、专家顾问咨询、商业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等各类支出。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重点产业链与未来产业培育的中试验证服务需求,发布我市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申报通知,明确备案申报指标与要求。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备案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市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名单。
    第四章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自备案次年度起,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获备案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要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资源条件。固定场地及设施设备维护、专职团队与专家顾问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经费保障与使用等情况。
    (二)运营服务能力。法人实体机构独立运作,市场化运营水平与增收渠道拓展,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水平、核心服务能力提升,以及专业资质获取等情况。
    (三)服务转化成效。开放性服务项目数量及收入、服务项目落地转化(包括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或孵化企业等),产学研合作、投融资等资源合作等情况。
    (四)社会效益。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资质认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培养技术人才及科技项目招引、吸纳就业等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四档: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85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运营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变更撤销】备案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发生名称、备案主体、场地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区(市)县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维持备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
    (二)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
    (四)经区(市)县核查已停止实质运营,申请撤销备案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
    第五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命名授牌】对备案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市中试平台(XX领域)”“成都市概念验证中心(XX领域)”并授牌。
    第十六条【经费资助】
    (一)中试平台资助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中试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概念验证中心资助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不重复支持
    同一主体同时申报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的,只受理一类。对同一主体同时申报与中试验证、概念验证相同功能的其他平台类科技项目不重复资助。
    (四)经费来源
    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生态赋能】
    (一)“中试+投融资”联动。鼓励中试平台参与组建中试项目孵化基金,集中投资中试项目。支持中试服务联盟、成都中试服务中心等筛选优质中试项目,定期向成都未来产业天使投资基金、未来产业创投基金及各类成果转化基金推送。支持市级“先投后股”资金重点支持优质中试验证项目。
    (二)“中试+孵化载体”融合。支持中试平台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深度合作,采取“楼上中试、楼下孵化”模式开展中试项目接续孵化。支持孵化器对入孵的中试项目提供租金减免、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和市场推广服务。
    (三)“中试+技术研发”衔接。支持中试平台与产业创新平台、天府实验室、高校院所等共建“研发-中试”联合体,接续推动技术成果熟化转化。鼓励中试平台举办概念验证训练营,联合高校院所、实验室开展科研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专项对接服务。
    (四)“中试+技术转移”贯通。支持行业组织常态化开展中试供需对接活动,定期发布中试服务清单与需求清单。鼓励中试平台参与“科创天府·智汇蓉城”科技成果对接系列活动,促进中试项目转化孵化。
    (五)“中试+场景应用”协同。依托“科创通”平台建立“中试-场景”供需线上线下对接系统,开展“场景找项目、项目找场景”对接活动。支持智慧蓉城、产业升级、智能制造等场景向中试平台开放,为中试产品提供测试验证和应用环境。
    第十八条【运营能力】支持中试平台组建法人实体机构独立运作,拓展服务收入、技术入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回报等增收渠道。鼓励中试平台运用AI大模型、大数据、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实施数智化升级,优化工艺过程,提升试验效率,推动数字技术在工艺工装测试、缺陷检测、预测性维护等环节的应用,开展虚拟试验、工艺模拟与智能分析等服务,增强技术验证、工程放大及可靠性验证等核心能力。
    第十九条【人才支持】支持备案中试平台的核心工程师、技术经理人申报高级职称、入选成都“产业领军人才”。支持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给予建站补贴。将中试熟化及工程化服务纳入创新券兑付范围。
    第二十条【资质认定】支持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参与社会团体制修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中试平台通过自建或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共建等方式,取得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等专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推荐】支持将备案的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出具的概念验证报告、中试报告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通过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
    第二十二条【联动支持】鼓励各区(市)县对辖区内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予以配套支持,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构建环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本办法所涉诚信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所涉经费资助管理工作按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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