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号)精神,促进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高质量发展,经中共成都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2020年第17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6日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川知发〔2018〕28号)和《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成经开委发〔2018〕1号),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创新、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门用于鼓励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个人(即经营者)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评审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按类别分为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高价值专利池培育项目、专利战略研究项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项目。
1.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突出专利创新、创造,发挥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技术先进、预期经济效益高的职务专利开展实施和产业化,并创造更高价值专利。
2.高价值专利池培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联合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充分发挥区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
3.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区委、区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4.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文化,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第六条项目按支持方式分类
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属择优鼓励支持类项目,项目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划拨区财政项目资金,当年结题,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通过验收。
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和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要求年初申报,当年立项后划拨区财政经费,当年实施,年底结题验收。高价值专利池培育项目要求年初申报,当年立项后划拨区财政经费,培育期2年,下一年度年底验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培育项目要求年初申报,当年立项后划拨试点示范经费,试点期2年、示范期3年后,验收通过,并发放龙泉驿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牌子。
第七条项目按支持额度分类
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和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支持额度均为10万元,高价值专利池培育项目支持额度为40万元,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育项目支持额度为5万元,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培育项目支持额度为10万元。项目经费经局党组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编制知识产权项目年度预算。
(二)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通知等项目组织工作。
(三)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四)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期的组织管理、验收、评估、评审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其职责是: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五)接受项目管理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评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指南发布。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龙泉驿区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该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2.符合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相关申报条件;
3.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4.项目承担单位无实施项目和到期未通过验收项目。
(二)项目申报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交项目承诺书。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根据审查情况,对材料齐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退回修改,对不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退回不予受理;对已连续二年申请项目并获得立项支持的,连续第三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提出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立项审定。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和支持额度,报经局党组会审议,提出立项决议和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对外公示。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局党组会审定的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下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中期检查。高价值专利池培育项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项目等实施期在2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提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处理意见。项目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因股权变更或名称更名。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
(三)项目内容、关键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变更,但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
(四)项目验收时间变更。
(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撤销或终止。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按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财政、审计、纪检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在合同到期后完成验收准备,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开展自评,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应限期整改,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撤销或终止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同时,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信用约束。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纳入成都市信用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二)承担项目评审、验收组织工作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或区领导的批示确定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项目,其支持方向、经费额度、立项方式等由成都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参照《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知识产权项目承诺书
附件
知识产权项目承诺书
为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切实保证项目真实可靠和顺利实施,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实施项目,保障符合相关申报条件,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重合同、守信用。
2.承诺严格执行合同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3.承诺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承诺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5.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退还以前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