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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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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10
  • 来源:经信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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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及《关于印发〈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将《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0日
  
  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及《关于印发〈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园中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支撑。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级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入驻小微企业10家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5%。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细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新增创新成果2件以上。
  
  (四)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信用担保、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组织活动次数3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知识产权申请、审计、评估、质量检测、节能环保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效果条件:
  
  (一)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20人以上。
  
  (二)连续两年每年入驻企业新增创新成果2件以上。
  
  (三)入驻企业满意度90%以上、厂房利用率70%以上。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入驻的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倒闭情况新增入驻小微企业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附件1)
  
  (二)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五)组织结构、部门分工、人员配置情况。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花名册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人员缴费名单。
  
  (九)合作服务机构情况。
  
  (十)增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十一)荣誉资质证明材料。
  
  (十二)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照片等)。
  
  (十三)服务小微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四)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十五)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自愿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的结果,初步确定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章  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将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介发布,并建立市级示范基地数据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原则上只推荐市级示范基地参加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评定;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中对市级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省级资金不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和运营管理情况、孵化能力、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满意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市级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资格复核。复核工作与认定工作同期进行。申请复核的市级示范基地,需将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对合格的市级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行业组织处分或运营不规范,被入驻企业投诉3 次以上并调查属实。
  
  (二)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机构运营情况、服务情况,或者报送数据故意弄虚作假。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
  
  (五)经营业绩或服务绩效下滑,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第二十条 市级示范基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201904111115326477.docx
  
  2. 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201904111115438312.docx
  
  3. 泸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2019041111155286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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