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为规范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引导和推动四川省体育产业发展,创造四川省体育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四川省体育产业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是指将具有参与性、观赏性和经营性的体育产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和具有示范作用的区域和大型综合经营体。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局负责对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监督工作。各市(州)或扩权县人民政府负责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四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8〕79号),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分为以下几类:
(一)体育组织管理活动类
(二)体育场馆建筑或管理活动类
(三)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类
(四)体育培训等中介活动类
(五)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生产或经营类
(六)其他体育活动类
第五条 全省从事与以上六大领域体育相关的经济活动范畴的各类经济实体和产业单位,都可以城市、区域、场馆、企业、俱乐部等组织形式申报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1、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政府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体育产业发展情况,开展一次以上专题调研活动。
2、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体育产业扶持政策,切实帮助当地实体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制定地方扶持政策,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实行优惠和扶持。
3、制定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当地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功能特色鲜明,将体育产业发展作为城市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
4、政府在体育产业发展上有专项资金投入,并逐年有所增加;在管理编制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倾斜,明确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主抓体育产业工作。
5、有部门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体育产业列入政府对相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产业监管和消费水平
1、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产业工作职责明确,加强对体育经营实体的指导,落实执法队伍,有效进行高危体育经营项目的监管。
2、定期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全民性运动会和承办两次以上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需求,促进体育消费。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当地体育资源的对外宣传,扩大当地体育产业基地和场所的知名度。
4、健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或民间户外运动救助体系,确保无重大事故。
(三)设施建设和经营规模
1、建立和完善体育产业基地设施。大型运动休闲活动场所面积达到5万平米以上,活动项目丰富。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齐全,有完整的安全操作和维护保障体系,投入运营率90%以上,无带病运行情况。
2、所有设施和公共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体育产业实体投入积极性不断提高,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4、有与运动休闲配套相关的体育用品制造业企业,企业年产值之和不低于2亿元。
(四)管理和服务规范
1、设置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有效管理。
2、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设置、目标考核奖惩、服务质量管理、岗位培训、投诉办理等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3、体育运动项目场所的安全、卫生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实施,检查记录完整。
4、持证上岗,并有计划地进行安全、卫生、消防及运动休闲项目相关岗位培训。
5、不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消费者投诉解答率及有效处理率均达到100%,消费者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6、有条件的实体应为特定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专项服务。
(五)安全措施
1、有完整的安全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
2、高危项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特定安全救护培训。
3、企业建设符合绿色环保要求,落实环保责任人,嬉水或游泳区水质达到国家游泳场所水质标准,生活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4、企业接待区、活动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休憩区内宜设置吸烟区。
(六)绩效目标
1、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值。运动休闲特色在省内外具有较大的影响。
2、拥有国家级或省级运动休闲相关品牌和相关荣誉。
3、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国家对资源和环境的标准要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采取分批认定方式,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分类别和第三章所列条件的体育产业聚集区均可提出申请,省属产业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经所在市(州)或扩权县人民政府推荐,向省体育局申报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2、申报方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3、申报方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4、申报方政府部门对基地建设的相关支持政策;
5、申报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省体育局组织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审,经省体育局研究批准的,被列为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
第十一条基地每两年评定一次,两年后复评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产业基地所在市(州)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三条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定期重新组织评审。省体育局成立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进行指导、考评和重审,并将考评和重审结果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五条根据考评意见,经省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十六条涉及四川省体育产业基地发展的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省体育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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