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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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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产业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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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7-15
  • 来源: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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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产业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建设,强化基础配套、丰富产业业态、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农商文旅体养融合发展,现结合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都江堰市,且符合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景观化等农商文旅体养融合项目及其他新经济类项目的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化组织。
    第二条 申报主体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报的奖补项目带动农户就业和增收成效明显,且按程序获得都江堰市政府认定。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三条 鼓励支持引领性项目入驻。自签订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流转、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50000万元的,开展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可在项目投资前3年按不高于项目公司当年实际投入建设资金(不含土地购置费用和销售物业)的5%给予项目公司财政补贴,累计3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支持功能性项目入驻。支持在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内以本地猕猴桃、川芎(道地中药材)及其它农产品为原料,投资研发和生产特色养生食品、美容产品等高端精深加工农特商品。对当年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项目建成运行后,按不超过生产加工设备固投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其厂房租赁费用,租赁前三年按照不超过50%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新经济新业态项目入驻。经审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开展“互联网+”、精品民宿、高端康养、特色文创等新经济新业态的项目,建成营业后,给予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合作共建。对有意向与都江堰市属国有公司合作成立合资项目公司的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出资比例达到60%以上(含60%)〕,采用有偿使用农用地(200亩以上)和集体建设用地实施项目建设,且在合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都江堰市属国有公司的,市属国有公司可对项目公司补贴不超过3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支持大地景观打造。对在重要旅游交通沿线、节点依托菜粮基地打造大地景观,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面积达2000亩及以上的,景观打造完成且经认定后按每亩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新晋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市场交易型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年交易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建设农业“双创”载体。支持在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内建设农业科技创业苗圃、农业“双创”载体聚集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科研院所、领军企业联合协作或独立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当年奖补项目应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申报,逾期申报视为自愿放弃奖补。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办法申报的奖补项目,由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程序报批,对申报时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申报的项目如与我市及以上奖补政策内容相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上级扶持办法出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扶持对象应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企业在项目投建或运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4)未在约定时限内达到项目建设进度或投资额度且拒不执行整改的;
    (5)其他应当取消扶持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包括都江堰市崇义镇、胥家镇、聚源镇、石羊镇、安龙镇、柳街镇和天马镇7个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和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都江堰精华灌区康养产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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