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部分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放管结合。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诚信为前提,确定一批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取消项目管理中与经费管理相关的各类(项)审批、报送环节。构建“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
(二)协同推进。各试点单位应深入理解、贯彻改革精神,强化职责、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真正放下去、放到位。
二、试点单位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警察学院、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泸州市中医医院。
三、试点范围
试点单位在2020年及2021年度立项的泸州市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创新苗子项目。
四、实施内容
(一)项目和经费管理。
1.在试点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确保达到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并将相关调整情况报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3.项目专项经费纳入试点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4.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5.项目申报时填报项目经费总预算,包括申请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预算,不编制项目经费支出明细。经费使用不设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据实开支。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试点单位审核的报销制。
6.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1.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以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为基本依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不简单以论文、专利数量作为考核评价指标。
2.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前,试点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监督。
3.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其他要求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1.各试点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大胆探索、结合实际,制定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并完善单位配套制度,加强单位各职能部门的统筹联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各试点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督和过程管理,动态调整、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试点政策落实落地。
3.市科技和人才局开展试点工作调研,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适时对试点项目进行抽查,及时汇总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调整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9日
附件:《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