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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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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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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3-08
  • 来源:经信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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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函〔2021〕53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扩大升级信息消费的工作部署,加速提升产业供给能力,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壮大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信息消费支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进一步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具体示范内容详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四川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要求。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申报组织。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项目申报并推荐,若信息消费工作职能在市级其它部门,请将通知转至相关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依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公示,确定拟推荐项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我省可推荐不多于10个项目;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额外推荐的项目需提交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上报)。
三、工作组织
    (一)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建立组织机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对示范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对于入选的示范项目,通过纳入信息消费典型案例集,组织信息消费城市行、开展信息消费技能培训、举办信息消费论坛、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信息消费馆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鼓励市(州)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四、报送方式
    (一)申报形式。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步在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
    (二)申报日期。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3月17日前将包括《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和推荐意见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内的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以EMS邮政快递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主要内容
2. 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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