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压实企业现场管理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人员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人员即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考勤对象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建设、接入和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相关费用的落实。 第七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的安装与接入工作,保障采集、考勤信息在规定时限内上传至智慧工地实名制系统。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制止干扰施工现场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九条 设备运维单位应确保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按要求接入监控系统,确保设备全时段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巡检。 第三章 实名制设备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建设领域实名制设备终端功能要求》、《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终端设备数据接口说明》的要求,选购符合建设领域实名制设备终端功能要求的设备,并按照规定流程接入智慧工地实名制系统。采集设备必须具有身份证识别与采集人脸对比验证功能。设备接入平台后,不得随意移动与更改设置。 第十一条 因施工进度或场地变化需要移机的,须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移机后需满足相关接入要求。 因项目完工或因施工原因需拆除智慧工地实名制设备的,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统安装并成功接入智慧工地系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进场施工现场人员身份证、人脸头像及岗位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后续人员应在进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进场后应接受三级教育,施工单位应在三级教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工地实名制系统上传图片、文字等教育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变更或退场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智慧工地实名制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考勤信息应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公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考勤时间不得少于每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天考勤,因故未能考勤的,项目部应留存相关请假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作业人员考勤信息应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公示,作为项目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实施精准管控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进出施工区域的出入口均应安装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人员进出施工区域必须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在线情况、考勤应用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出现离线、设备故障、断网断电等异常情况导致2小时不在线的,施工单位应在平台推送处置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安装位置、数量等情况应纳入各级监督机构日常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施工企业实施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0.1分,评价期限90天。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0.5分,评价期限180天。 (三)项目经理连续两个月累计考勤时间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次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1分,评价期限90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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