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审议事项》经2019年3月2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 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从目前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统计口径,调整为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准。 二、执行时间 上限执行标准为管委会审议通过发出审批文件次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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