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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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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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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1-27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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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房提取限额的审议事项》经2019年3月27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提取限额

(一)职工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二)职工未提供租房备案凭证的

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二、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限额

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

三、明确年度定义

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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