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推进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238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绿色建筑实施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管理与质量方面
1、掌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勘察设计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包括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勘察外业检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试点,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问题查处和质量投诉处理,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情况。
2、掌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贯彻落实《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50号)的情况。
3、检查2018年7月1日以来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二)绿色建筑管理与质量方面
1、掌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绿色建筑与节能监管职责,开展绿色建筑与节能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设置,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推进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产业培育与推广应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培训,开展建筑节能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情况。
2、检查在建房屋建筑项目的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实施质量以及建筑节能材料工程应用质量、绿色建材应用和建筑节能检测行为情况。
二、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先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查,再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抽查。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
1、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应按照要求组织自查,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在建房屋建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发送至市住房城乡建委。
2、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自查,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以及设计变更审查把关情况材料的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抽查阶段(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
1、根据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查情况,我委组织专家抽查部分区县的房屋建筑项目(1个公建、2个居建)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实施质量,并对项目现场所用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抽样送检。
2、根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查情况和对相关区县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情况,我委组织专家从“重庆市施工图审查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中随机抽取2018年7月1日以来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检查其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三)总结阶段
检查结束后,我委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向全市通报,检查通报将同时抄送各区县党委和政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被抽取接受检查的区县,应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督促受检项目准备好相关材料,检查安排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材料,会同受检项目设计单位做好迎检资料准备。
(三)检查中如发现受检项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将下发执法建议书。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洁自律要求做好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五)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设计绿建处联系。
附件:
1、区县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表
2、区县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表
3、在建房屋建筑项目汇总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