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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的通知

我的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资金?是否适合申报
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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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3-28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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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精神,拓宽企业“走出去”渠道,按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8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核合格的企业和境外工业园区项目,按照单个项目10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最长3年的补助支持,且每年补助均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每年需进行项目复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申报企业在境外投资(含企业联合投资)工业园区,控股达到51%以上,园区已建成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工业企业并投入生产的不少于10家,且成都工业和信息化控股的园区企业不少于3家;
(三)申报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
(四)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的税款;
以上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对我市工业企业联合投资的境外工业园区,合计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由投资企业分别申报,按持股比例分别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资质证书,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
(四)境外属地政府对园区的相关规划评审或核准文件、境外园区项目投资协议、征地建设有关票据、银行汇兑等有关凭证;
(五)境外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
(六)申报企业投资境外工业园区的股权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等;
(七)入驻园区的成都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购买或租用园区厂房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协议、当地工商注册资料、费用凭证、图片视频资料等;
(八)已建成厂房的有关材料,如当地的确权凭证、验收合格证明、图片视频材料等;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一式四份),封面和书脊统一印制《2018年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企业名)》,同时需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档(PDF版本)。
四、申报时间
2018年4月30日前,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两份和电子版),统一报市经信委产业协作处。
五、申报程序
(一)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填报附件1和附件2),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区(市)县推荐企业进行复核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支持。
六、政策咨询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申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对暂时无法回复的,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相关问题收集整理后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研究后回复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18848271358
028-862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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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资金申报表
2.申报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资金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
3.2018年产业协作处项目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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