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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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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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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0-25
  • 来源:文化和旅游厅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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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第三章第七条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3月5日17:00前将申报“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5份)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

报送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

2019年2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文化旅游优秀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推进文化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是指对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旅游领军企业、骨干企业。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严格标准、不定名额、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评选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资质。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

(二)企业规模。文化和旅游核心领域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过5000万元、净利润过500万元;文化和旅游相关领域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资产规模过5亿元、净利润过5000万元。

(三)经济效益。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资产负债状况合理。

(四)社会效益。企业内容生产导向和经营方向正确,社会反映良好。

(五)企业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无违法经营和违法占用自然资源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3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上年度企业年报;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四)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文化旅游或者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的综合情况。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上年12月底前,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负责严格审核,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推荐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属国有文化和旅游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评审和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遴选确定拟命名的文化和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命名和授牌。经公示无异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四川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并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化和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资格。

(一)申报和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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