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为更加准确执行好政策精神,经研究,对实施细则(成经信发〔2015〕7号)进行再次修订。现印发你们,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2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一)申报条件 从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其中在远郊县市投资的项目为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引进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项目签约后的两年半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对之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3号)文件申报、并已获得部分补助资金的项目,在兑现剩余补助资金时,继续按原相应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支持技术改造 1.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本条所指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备案且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 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于或等于50%,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核定相应补助;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小于50%,按设备投资额2倍的5%核定相应补助。 (2)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含2亿元)-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二)支持节能改造 1.申报条件 企业实施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复印件); (3)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等);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年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复印件); (6)专家对项目节能量的认定意见。 上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项目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200吨标准煤以内(含2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三、推动信息技术应用 (一)支持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1.申报条件 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等具有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典型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1)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2)项目实际投入中软件、硬件、网络等信息化设备按实际投入的100%予以计算;工业机器人按实际投入的100%予以计算;数控车床等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的20%予以支持;叉车、办公家具等与信息化不相关的投入不纳入计算。 (二)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1.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与认定服务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标认定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三)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环保水务、食药安全、商贸流通、交通能源、政务民生、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的物联网技术集成和应用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推动民生改善等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的项目 。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项目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四)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系统(APP)、移动互联网服务运营平台和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持在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交通物流、智慧民生、健康医疗、移动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的盈利模式和一定可复制性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移动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五)信息安全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主机及其计算环境安全、网络通信安全、边界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与支持、物理安全、自主安全可靠终端等信息安全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安全咨询、技术和管理培训、信息安全实施与应用安全服务等信息安全服务的应用示范项目;保密手机安全芯片、智能电视核心和外围芯片、北斗导航基带和射频芯片等专用芯片等自主可控集成电路产品的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应具备比较成熟且可复制的应用解决方案,能够形成一定的行业应用示范引领作用。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信息安全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六)云计算、大数据及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由非政府资金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服务平台、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应用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持在政务服务、社会管理、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电子商务、金融征信、交通物流、教育医疗、民生保障等领域中,根据行业应用需求开展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并可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应用示范推广作用,且具有比较成熟商业模式的项目;或按照下一代互联网标准实施的公众基础网络(含重要商业网站)升级改造项目,在行业或区域内有一定创新,并可形成示范推广作用、具有比较成熟商业模式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云计算、大数据及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分类汇总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一)淘汰落后产能 1.申报条件 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经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已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验收意见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前、中、后期照片(复印件); (6)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复印件); (7)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8)企业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拆除和处置过程中,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明; (9)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1.申报条件 新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清洁生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文件(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6)购买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和设备等的合同或有效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或对中高费方案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三)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 1.申报条件 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其水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能耗、矿产资源回收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7项指标中一项以上(含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循环经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购买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合同或有效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 出具的对企业水资源产出率、能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能耗、矿产资源回收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认定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五、支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一)申报条件 已通过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认定的企业,为消除油气官网、液氨使用和危化品生产存储、有限空间作业、抛光等涉粉等作业、煤气及有毒有害工序、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劳动密集型生产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购置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新的安全装置,及对设施、设备、装置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等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的安全设施设备),合计投入金额(不含税)达30万元以上的。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信系统提供安全生产能力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决定实施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投入的行政文件、项目计划书(复印件); 3.成都市工信系统提供安全生产能力补助清单(包括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项目名称、数量、项目结算时间、结算金额、消除隐患简述),以及相对应的项目结算报告,发票或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4.如系按照新标准规定而更新的设施、设备、装置投入,需出具国家相关部门依据; 5.如系按照安全检查提出的要求而实施整改发生的设施、设备、装置投入,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应的整改通知书;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认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照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六)申报说明 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新获得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称号、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批复认定(核定)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家“质量标杆”称号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七、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企业划型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申报产品为能影响和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关键核心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近两年获得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通过省级(含)以上部门的新产品鉴定或成果鉴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省级(含)以上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意见或成果鉴定意见(复印件); (4)研发投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核定)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可提供的与产品相关的申报材料:国家和省市级获奖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标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近两年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申报的产品研发投入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产品研发投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二)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补助 1.申报条件 (1)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 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实现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 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 (4)研发投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核定)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技术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项目研发投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三)科研成果转化补助 1.申报条件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外企业承担国家“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省、国家级)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内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成果转化实施主体须拥有该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成果转化类型包括成果方在我市实施成果转化或成果购买引进方在我市实施成果转化。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立项文件、技术成果(复印件),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如属于购买引进技术成果,须提供购买引进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付款凭证、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证明或授权证明(复印件); (4)销售清单、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 (5)成果产业化投入(产品试制费、设备购置费等)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八、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核高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新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国家、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核高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2.新获得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九、鼓励发展工业设计 (一)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 1.申报条件 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通过购置设备、软件实现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3)工业设计中心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备、软件采购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按上年度新增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设备和软件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二)获得工业设计大奖奖励 1.申报条件 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日本G-Mark设计奖、中国红星奖项的工业设计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获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获奖人员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交凭证(复印件); (4)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日本G-Mark设计奖等四大国际工业设计奖顶级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中国红星奖“至尊金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金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其余奖项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三)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 1.申报条件 上年度采购非关联企业工业设计服务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服务采购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合作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作项目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情况(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年度内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四)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新获得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 (3)示范园区(基地)所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十、鼓励取得认证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以下认证的企业: 1. 轨道车辆和车辆部件的焊接资质认证(EN15085认证); 2. 国际铁路行业标准(IRIS认证); 3. 质量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施ISO9001的特殊要求(ISO/TS16949:2009)(ISO/TS16949认证); 4.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只奖励获得三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 5. 国家ITSS符合性评估认证; 6.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ISCCC认证)(只奖励获得一、二级认证的企业); 7.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CMS认证) 8.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FCC认证); 9. “IECEE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认证(CB认证); 10. 欧盟安全认证(CE认证); 11. 铁路产品认证(CRCC认证); 12. 中国民航局适航认证(CAAC认证); 13. 美国DOT认证; 1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 15.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HACCP认证); 1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认证)。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认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4. 相关认证网站查询企业取得认证的全屏截图(加盖企业公章); 5. 与认证机构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新获得HACCP认证或ISO22000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1. EN15085、IRIS、ISO/TS16949、CMMI、ITSS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ISCCC、CMS认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FCC、CB、CRCC、CAAC、DOT、HACCP、ISO22000、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CE认证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的认证,同类认证(不分级别)只奖励一次;对产品的认证(FCC、CB、CRCC、CAAC、DOT、CE、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同类认证单户企业申报最多不超过2个;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一)展位费补助 1.申报条件 参加经行业专家认定公布的有影响力、有知名度展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展会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展会承办单位出具的参展确认函或协议和发票(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参展企业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单次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 (二)商(协)会组织活动补助 1.申报条件 由行业商(协)会等组织的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商(协)会组织展会活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供需对接、产业合作等活动申请报告、活动详细方案、本市企业参加名单(加盖公章)和成效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组织市内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80家(120人)、100家(150人)、150家(22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2)组织省内市外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80家(120人)、100家(150人)、150家(220人)、200家(3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3)组织国内省外活动的:按组织我市企业数及人数80家(120人)、100家(150人)、150家(22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经费补助; (4)组织国外(境外)活动的:10家企业以上,根据国家距离远近、发达程度不同,按每家参展企业不超过3万元、参会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商(协)会申报。举办活动并拟申请补助的商(协)会需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活动报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备案。 (三)组织设计大赛 1.申报条件 由行业商(协)会等组织的“太阳神鸟杯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 2.申报材料 (1)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工业设计大赛方案及经费预算。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工业设计大赛单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商(协)会申报。 十二、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一)申报条件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相关凭证: (1)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清单(按银行到款时间顺序统计销售产品名称、购买企业名称、数量、金额、发票代码、发票验证码),销售记录过多的,每月统计前100笔交易明细; (2)部分平台交易记录截图; (3)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证明复印件; (4)其他可作为电子商务销售凭证的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六)申报说明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具体销售方式”:B2B、B2C和企业自建网站,以及至少实现“线上订单、线下交易并开具发票”。 十三、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一)申报条件 《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目录》中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间协作配套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5.提供产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目录》中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目录》产品或服务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见申报说明)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奖励最高2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法人单位)申报。 (六)申报说明 1、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供货单位名称(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2、非工业企业申报的企业间协作配套产品采购清单包括:供货单位名称(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生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类别;如果采购产品不是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提供相应的说明及统计资料:采购的属于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需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所购产品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类别、采购产品名称、采购金额。 3、增加额=当年审计合格采购总额-上年度审计合格采购总额;首次申报后次年未申报的在下一年申报时视为首次申报。 十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大企业大集团奖励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4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企业上规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列入我市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的统计报表; (4)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企业照片(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照片)。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三)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 已列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计划,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文件及最近两个月的统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全市微型企业和纳入年度成长工程培育计划的中小企业(包括小巨人、成长型、拟上规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扩大产能等项目;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例外);项目总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内,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度在2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培育企业建设项目)》;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4.项目资金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低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补助;信息化应用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低3万元,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六)申报说明 项目投资额(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十六、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十七、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升级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十八、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工业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19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引进建设园区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依据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采购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1.申报条件 (1)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工业企业 (2)在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购专业性服务,服务内容主体在指定时间段内完成,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内服务实际支出20万元(含)以上。 (3)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采购专业服务); (2)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采购专业服务); (3)合同复印件; (4)服务绩效报告; (5)项目实际支出凭证明细表; (6)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材料; (7)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指定时间段内实际已支付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补助 1.申报条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上年度提升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成本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服务体系平台/基地项目)》; (2)项目补助申请报告; (3)项目支出凭证汇总明细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开展服务类项目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同时申报两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支持行业协会评估定级 1.申报条件 凡首次被评定为3A(4A、5A)等级,且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行业协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行业协会评估定级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行业协会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前3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活动 1.申报条件 获得3A级(含)以上等级评定的行业协会,被市级相关部门采用行业基础信息收集、行业规划及标准制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活动补助资金申报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市级部门采用行业协会专项工作成果的依据(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每个专项工作给予5万元的补助,单个行业协会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三)支持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1.申报条件 行业协会通过本协会建立且负责运营,年度内销售本协会会员单位产品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产品销售年报表、销售发票、完税发票及银行结算单(复印件);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年度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行业协会申报。 二十二、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申报条件 1.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相关项目资料。 2.对上一年度已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工业企业,要求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 3.对上一年度不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中的工业企业,要求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且在申报时已经进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减明细表(帐),以及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清单等(复印件); 4.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材料(由审核机构向人民银行查询);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150万元的贴息。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资金,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 (一)支持企业团购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培育名单,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团购贷款(壮大贷)的企业。其中,团购贷款是指由企业通过区(市)县或市级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采取批量化、团购打捆方式获得的贷款。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团购贷款(壮大贷)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 (2)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支持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且自建厂房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自有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企业;购买机器设备首付不低于购买设备总投资的30%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 (2)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厂房建设按揭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以下: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机器设备按揭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购置机器设备清单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计算贴息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持中小企业债券类直接融资补助 1.申报条件 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债务类产品,直接融资成功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中小微企业债务类直接融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相关部门(机构)发行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贷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担保合同和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发债额的5‰,给予发债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四)支持创新担保业务补助 1.申报条件 对获得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企业和参与发行私募债、区域绩优票据、集合债、集合信托贷款、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债务类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中,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7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总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倍及以上,或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2亿元以上(含),并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担保数据统计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创新担保业务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报告(复印件);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包括报告附注); (4)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内容包括当年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以及缴税(免税)情况;提供上述申报的担保业务的担保额及相关情况(如财务审计报告有此项内容的无须另行专项审计); (5)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明细表; (6)相关的合同及其凭证(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 (7)符合当年申报的其他条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上述担保贷款业务中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业务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十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一)申报条件 向融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的企业,且未享受过融资租赁补贴,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融资租赁生产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融资租赁设备贴息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十五、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市)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PE/VC股权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不限;所投企业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资投资机构(含港澳台)。 2.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投资企业项目时间达到2年以上,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3.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投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入股企业公司章程; 6.上年度所投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申报。 二十六、支持企业用电用气保障 (一)双电源保障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 自行建成和使用双电源,并已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高可靠供电费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缴纳高可靠供电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双电源《供用电方案》、《供用电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支持企业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 1.申报条件 自建(扩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并于2015年及以后投运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用户专用变电站新设备投运(竣工验收)申请、电网企业验收意见、《供用电合同》(复印件); (4)专用变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申报当年专用变电站建设(扩建)近两年内总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三)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补助 1.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自行投资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自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自建燃气应急储备设施设备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复印件); (4)企业自建燃气应急设施设备项目工程预(决)算表、及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 (5)企业购置燃气改造设备等固定投资的发票、付款证明材料(复印件); (6)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四)支持建设乡(镇)燃气基础设施 1.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运行管道天然气的燃气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燃气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燃气企业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天然气管道审批文件(红线路由图)及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4)燃气企业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决算表、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骏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5)购置燃气设备材料、工程费用等投资的发票、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等材料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个年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近两年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6.申报说明 燃气企业投资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每投资新建一个乡镇的燃气基础设施按一个工程项目计算,燃气企业投资多个乡(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并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资金补助。 二十七、鼓励完善燃气基础设施 (一)申报条件 申报当年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含扩容)设备并投入使用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集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扩容)审批材料、建设方案及验收材料; 4.生产设备投入的合同、发票、付款等有效凭证(复印件)(提供的发票和银行付款证明等材料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两个年度); 5.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投资建设城市燃气应急调峰站(含扩容)设备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近两年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备储气能力不足10万立方米(气态,含10万立方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储气能力超过10万立方米(气态)的,每增加1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十八、支持电力设施建设 (一)支持110千伏及以上地下变电站建设 1.申报条件 投资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共地下变电站并运营的企业,且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资料完备。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110千伏及以上地下变电站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地下变电站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 (4)公共地下变电站竣工报告(复印件); (5)变电站工程建设财务决算(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每座变电站近三年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支持电网改造 1.申报条件 实施农村电网低电压改造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电力增容改造项目的地方电网公司。 2.支持标准 依据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相关部门验收后按改造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十九、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所述“申报时间”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具体通知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市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关于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当地项目的储备工作,并在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次年入库项目清单;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项目库的管理工作,科学论证项目,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cdgy.gov.cn)中下载。 (六)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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