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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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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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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7-18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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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 号)的有关要求,我市部分车型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此,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

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部分车型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油车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规定的国六排放标准,其中I型试验排放限值和相关技术要求符合6a阶段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公交车、邮政车、环卫车须达到《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国六排放标准,其中相关技术要求符合6a阶段要求。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燃气车须达到《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国六排放标准,其中相关技术要求符合6a阶段要求。

四、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按照前述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提前实施的,将另行通告。我市鼓励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的汽车。

五、新车注册登记环节执行国六排放标准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年7月1日(不含)之前的,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国六排放标准。

六、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重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

七、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x日



附件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我市拟于2019年7月1日起对部分车型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为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交通污染呈加重趋势。截至2018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565万辆并以每年10%以上速度增长,随着电厂企业搬迁,交通污染对城市大气污染的贡献突显,据研究,交通源在主城区贡献了约82%的氮氧化物、51%的挥发性有机物、40%的颗粒物。实施新标准有利于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二)国家有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任务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提出,2019年7月1日,重点区域、珠三角、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 号)也对我市2019年7月1日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提出了要求。

二、汽车生产企业准备情况

截至2019年5月10日,轻型车共有80家企业1819个车型完成环保信息公开,公开车型均为国六b,其中,没有轻型柴油车完成环保信息公开。重型车共有27家整车生产企业的293个车型完成环保信息公开。汽车企业已基本做好重点区域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相关省市推进情况

目前,上海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深圳市正式发布了相关通告,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均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对部分车型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四川省、河北省、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山西省也正在加紧研究落实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工作。

四、编制基本情况

(一)基本原则。按照“不搞一刀切”的原则,根据国家任务要求,结合行业及我市实际情况,分车型、分阶段有序推进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实现标准升级平稳过渡,落实到位。

(二)编制过程。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走访了长安汽车、庆铃汽车等部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征求并采纳相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建议意见后,编制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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