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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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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5-24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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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进程,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在宜宾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应用、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项目及个人。 

 二、支持企业落户 

 (二)支持新引进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本地企业引进新能源汽车合作项目。本市企业引进新能源汽车技术和装备项目、收购兼并市外有核心技术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研发机构,获得控股权或项目在本市落地,按所合作项目在本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分阶段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本地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品牌建设。对经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我市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人民币。 

(五)积极为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免收相关人事中介、代理、仲裁等费用。 

 三、支持企业创新 

 (六)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专用车、客车、低速车及特种车辆整车集成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产业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0%、10%(最高不超过800、500万元人民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包括“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0%、20%(最高不超过1000、800万元人民币)。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目录补贴。经认定,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申报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获得国家公告许可,并取得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生产企业每申报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获得国家公告许可,并取得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 

 (八)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充换电设备制造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减征或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九)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新材料企业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件的支持,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件、3000元/件和1000元/件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对每户企业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 

 (十)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 

 四、抓好要素保障 

 (十一)加大财政引导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和支持我市智能终端产业项目发展。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新能源汽车领域高层次人才。对经评估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按评级给予200—5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一次性财政资助。 

 (十三)引导企业优先选聘本地就业人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招工中遇到的困难,并按照1000元人民币/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培训补贴,对每户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 

 五、车辆购置、使用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 

 (十四)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更新或新增公务车辆、物流用车、环卫车辆、港口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出租车100%采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公交车辆50%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车;城区新增物流用车100%采用新能源汽车。 

 (十五)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每台3000元人民币的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严格执行国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集中式充电站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5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补贴;制定私人充电桩安装管理办法,个人自建充电桩以及新建充电桩群,均按照每个充电桩70%给予补贴,每个充电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十七)加大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降低充电成本。 

 六、其他 

 (十八)本支持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十九)对引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十)本政策未涉及内容按照我市现行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如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二十一)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市、县(区)工业综合部门牵头收回非法所得;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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