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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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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产业基础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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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5-16
  • 来源:经信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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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基础统计工作,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19〕54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和范围

此次统计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年节能环保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单位”),包括中央、省在蓉单位。统计范围参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节能环保产业目录界定的口径填报,分节能产业、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节能环保综合管理服务等4大类。

二、填报内容

各节能环保单位负责填报节能环保单位基本信息表(附表1)、节能环保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表(附表2)、节能环保产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等审核汇总;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发改部门梳理填写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汇总报表(附表3)。

三、报送方式

各节能环保单位、中央在蓉企业填写相关报表后,报送区(市)县发改部门汇总;区(市)县发改部门收集本区域节能环保单位数据并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核实后,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点击进入“四川省金宏工程”、“节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节能环保”进行填报,同时将盖章纸质件(含电子版)对口报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市属国有企业填报完相关报表后,可直接将盖章纸质件(含电子版)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四、其他事项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基础统计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模和结构水平,对于促进我市节能环保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层次不断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节能环保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要认真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统计对象全部纳入,统计内容全面规范,数据真实准确。

省级相关部门将根据此次基础统计情况,建立全省节能环保企业名录库,对入库的节能环保单位,将视情在项目立项审批、专项资金申报、投融资政策、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请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及市属国有企业,于5月21日(星期二)17:00前将有关数据汇总表报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19〕545号)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经信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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