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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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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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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18
  • 来源:经信局(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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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大会精神,大力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北城增长极,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第一条  支持法人机构聚集

1. 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自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之日起,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开办奖励: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 对新引进的外资法人机构,自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之日起,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开办奖励: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2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 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租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条  支持省级分支机构聚集

1. 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300万元开办奖励。

2. 对新引进的外资省级分支机构,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奖励。

3. 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租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三条  支持机构壮大发展

1. 对新引进我区且已获得开办奖励的银行、证券、保险类法人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增资奖励,按其增资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总额计算,补足开办奖励差额部分。

2. 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前两年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参照数,后三年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50%、4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 对在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二、鼓励支持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第四条  支持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聚集

1.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法人机构,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的1%,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开办奖励;对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按以上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办奖励。

2.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租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正式经营之日起,按其购买办公用房总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购买扶持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支持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壮大发展

1. 对新引进我区且已获得开办奖励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法人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增资奖励,按其增资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总额计算,补足开办奖励差额部分。

2. 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前两年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参照数,后三年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50%、4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在我区的融资租赁、消费金融、保险公估等准金融、新兴金融机构,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三、鼓励支持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

第六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聚集

对在我区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制,按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下同)、2亿元以上私募股权基金和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基金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壮大发展

1.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前两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参照数,后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60%、50%、4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 对在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含)、10%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四、鼓励支持金融人才聚集发展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团队创先争优

1. 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8%、10%、15%为参照数,给予经营管理团队奖励。

2. 对在我区集中汇缴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以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最高不超过20名),以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高端金融人才落户创业

1. 对取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金融策划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和保险精算师(FIA)资格,且在我区金融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金融人才,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 对持有“蓉城人才绿卡”,且在区内金融企业工作的金融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保障,享受市、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协助办理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相关生活待遇。

3. 积极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及团队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对通过金牛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蓉漂计划”的人才及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资助。

五、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收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且独立核算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科技金融公司、文创金融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机构及相关个人。

第十一条  对符合我区金融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金融产业龙头企业,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政策对支持对象的各项年度扶持资金(开办奖励除外)合计数,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0%。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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