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金融局(办),各省属融资担保公司: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借贷担保,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直接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融资担保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平台,为平台上的出借人向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在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结束前,省内法人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川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平台的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 三、在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结束后,省内法人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川分支机构开展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平台的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监管评级应达到A级,合作对象须为在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四、各市(州)金融局(办)要加强政策引导,做好正面宣传,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平台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排查;要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 五、各市(州)金融局(办)发现省外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在川开展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平台的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的,应向省金融工作局报告。
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第1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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