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链专班、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成果转化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晰《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先投后股”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征集通知)中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成立时间”的相关要求,统一申报口径,解答申报单位咨询关切,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载明成立日期为准,成立时长以《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办法》(成科字〔2026〕30号)正式印发之日即2026年5月29日为基准日;市外迁入企业按原工商注册成立日期核算,不以迁入变更日期作为计算依据。具体为:2023年5月29日(含)以后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征集通知关于初创期企业成立时间的要求,2025年5月29日(含)以后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征集通知关于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的要求。
本补充说明与征集通知具有同等执行效力,相关事项以此为准。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按征集通知公布的咨询方式进行咨询。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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