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环资函〔2026〕30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6〕334号)要求,现就做好国家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行业,加强引导培育。各市(州)要结合全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部署,立足本地产业实际和行业特点,优先选择“15+N”重点产业链中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先行探索建设零碳工厂,条件成熟后再向碳排放量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要围绕国家不同阶段重点支持行业范围,系统梳理基础条件较好、带动作用较强的重点企业,形成零碳工厂建设储备名单(附件1),梯次有序推进国家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各市(州)储备名单请于2026年8月30日前报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二、聚焦评估体系,明确建设路径。各市(州)要引导纳入储备名单的企业,对照国家零碳工厂申报条件和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围绕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重点产品碳足迹分析、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碳抵销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建设路径、提出改造措施、谋划改造项目,稳妥有序推进低碳转型升级,不断夯实零碳工厂建设基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统筹用好财政资金、专项债券、金融工具等多种政策手段支持零碳工厂建设,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三、加强申报组织,严格审核推荐。各市(州)要对照国家明确的零碳工厂基本要求、申报条件、建设方案大纲(附件2)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等,组织符合条件的制造型企业、算力设施按照自愿原则编制建设方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style="font-size: 12pt;"> 四、强化过程跟踪,及时验收推广。相关市(州)要加强对纳入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名单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核心指标变化情况及有关绩效信息,及时梳理总结推广经验和有效做法。建设过程中因产能变化(算力设施规模变化)、能源供应条件变化等确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在确保完成所申报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完善建设方案。要组织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进行评估,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建设方案调整及验收申请须按程序报我厅审核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零碳工厂储备名单
2.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大纲)
3.建设名单推荐汇总表
(联系方式: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028-8626487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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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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