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反馈意见时间(7个工作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3月27日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公告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四段9号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联系电话:028-88221896
联系传真:028-8822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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