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7日
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搭建专业化人力资源(人才)服务供给与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才需求对接适配平台,支撑和促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十五五”时期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的规划论证、申建运营、管理服务及评估验收等。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点产业(领域)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专业化人力资源(人才)服务市场主体聚集度高,高度契合重点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需求,一体化提供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服务供给的特定载体和平台。主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点产业(领域)劳动力要素和人才资源顺畅流动、高效配置,与所在地公共人才市场互为补充、功能叠加、协同发展。
第三条 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产才协同、辐射带动、精准高效、规范发展”的原则,突出数字赋能,扩大对外开放交流,为构建“以产聚才、以才兴产”良性发展格局、实现“就业长在产业上”“就业跟着产业走”提供支撑。
第四条 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建设,应综合考虑全省新质生产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及重点产业建圈强链等空间布局,主要依托具有经济、产业和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比较优势的市(州)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产业链主要承载地。
“十五五”时期,全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新建10家左右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
第五条 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建设应坚持创新驱动,突出“专精特新”发展,加强特定产业(领域)专业化人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主动协调对接,推动促进重点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等共同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服务及用工保障联合体。依托有条件、有需求的高新区、经开区、自贸区、保税区及产业园区等配套设立人才服务中心或工作站,提供直接面向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点对点”“伙伴式”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或承接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和品牌活动,开展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制培训,加强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监测分析。
第六条 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由政府推动建设,可依托公共人才服务等平台改造提能,或采取政企合作、共建共享等方式推进;也可依托有条件、有实力的国有人才集团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打造赋能。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支撑条件良好。本地区重点特色产业具有一定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在省内乃至西部地区具有较强影响力、竞争力;市场化人力资源(人才)服务基础好。所在市(州)、县(区、市)制定出台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论证研究充分。对拟建设的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的功能定位、支撑体系、内控机制、运营模式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举措,与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高度契合,纳入了党委、政府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
(三)具备必要的实体规模。建设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只设立一个点位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点位的,核心点位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市场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分市场原则上不超过3个。
(四)专业服务能力强。具备较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供给能力,或建立顺畅的一体联动机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人才)服务专业力量,实体入驻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市场可提供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综合供给,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流动配置、管理咨询服务,每年专业化服务不少于5000人次。
(五)对接渠道畅通。拥有一定规模的重点产业(领域)的固定客户群(其中用人单位、科创平台、高校院所等不少于500家)。建有“立足本地、覆盖全省、面向西部乃至全国”的产业人力资源(人才)供需对接线上平台。
(六)功能配套齐备。市场内办公、会议、洽谈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功能完备。建有覆盖全省域、全产业链条的线上服务平台,具备远程服务、智能匹配、实时监测等功能。有条件的可适当配属和拓展法律、金融、科创、知识产权等服务体系。
(七)运营管理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化的运营机构或团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入驻的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 对“三州”“四类地区”和39个欠发达县域申报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经论证评估确有必要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各地申建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重点产业主管部门,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级重点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市场建设总体方案、规划论证报告,以及所在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文件等材料。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级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设立评审指标、制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的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拟新建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评审建议名单形成后,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专家评审合格且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体研究决策后,联合省级重点产业主管部门行文批复,正式同意为“XX市(州)省级XX产业(领域)人力资源(人才)市场”。
第十三条 根据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改革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5〕2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助推四川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川人社办发〔2024〕43号)规定,对新获批建成的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推荐国家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原则上从省内已建成的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中择优遴选。
第四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设立审核、专业指导、验收评估等工作。市场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市场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跨部门工作协同机制,集成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加强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现场和网络招聘秩序,防范化解求职风险,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工作,督促引导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机制,确保场所安全。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省级专业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围绕设施建设、数字转型、政策支持、管理运营、企业诚信、专业服务、综合效益、辐射引领等方面,定期开展“全覆盖”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整改。对运营不善、效益不好、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不良舆情的,应限期责令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授牌。
第十八条 对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冒领一次性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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