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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6年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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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6年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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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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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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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6〕5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等文件要求,科技厅农林与资源环境科技处(以下简称农资环处)将组织开展2026年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范围
    所有截至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完成验收评价的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农林领域项目清单见附件1,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清单见附件2。
    二、验收评价方式
    继续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有关政策,根据试点单位和试点范围,以及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具体项目适用的评价方式已在附件中备注,请自行查看。
    1.自主验收评价。各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对立项经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开展自主验收评价。事前须按照科技厅发布的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单位自主验收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科技厅备案。
    2.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具体按照“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提交申请—科技厅审核验收评价—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调整事项资料、验收评价报告、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项目自评意见,经费决算在单位内部公开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科技厅农资环处对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推荐单位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根据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经集体审核、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出具验收评价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资金清算。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后,相关人员对结论进行确认,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3.专家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及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具体由科技厅农资环处组织专家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价—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进行实施。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写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科技厅农资环处(农林领域项目委托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承接,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委托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承接)纸质材料;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申请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科技厅农资环处会同推荐单位指导项目单位完善验收评价材料,召开项目验收会议,组织专家开展验收暨绩效评价;专家组依据项目验收材料、汇报质询等情况合议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结论完成其他相关程序。
    三、验收评价内容
    验收评价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包括任务完成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评价单位科研经费制度建设和制定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七)至(九)的材料。
    (一)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须提供调整相关审批资料;需科技厅审批的项目,应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二)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项目任务书(科技厅已签章的复印件)。
    (四)项目科技报告或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无科技报告的提供总结报告)。
    (五)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所有验收证明材料附件必须与项目(课题)实施有关,并且是立项之后取得的)。
    1.农林新品种、新药等:新品种或新药清单及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
    2.获得成果情况:成果清单;获奖成果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仅限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情况);其他成果提供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复印件。
    3.获取专利情况:提供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4.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备案文件首页复印件,包含编码、发布、实施日期等。
    5.技术转让情况:提供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
    6.软件著作权: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7.论文:提供当期刊物封面、论文首页和“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字样页复印件。
    8.专著:提供专著封面、内封、目录页、封底(书号页)复印件。
    9.材料、产品等主要和关键性能检测报告:需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须盖章,报告书上有CMA标识)。
    10.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应用示范证明:提供一览表及应用示范单位出具的应用示范效果材料。
    11.带动农民增收情况:提供乡村证明材料。
    12.经济效益:提供购销合同或纳税证明等。
    13.其他成果和证明材料参照以上要求提交。
    (六)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审核验收项目需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
    (七)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审定)。
    (八)项目财务佐证相关材料(所有佐证材料附件必须与项目(课题)实施有关,并且是立项之后发生的)。
    1.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
    2.专项经费提供项目牵头单位和各参与单位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3.所有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等材料应注意完整性、一致性,如购置设备费记账凭证的金额应与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验收入库手续、发票等一致。
    (九)项目完成情况汇报PPT。
    因计划类别和立项年度不同,提供的材料略有差异,其中部分项目验收会前需填写科技报告、验收会后需进行成果登记(提交验收报告时系统会提醒),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备。
    材料装订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至(八)顺序装订,应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抬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计划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经费、推荐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做书脊,书脊内容:立项编号——项目名称。封面颜色自选。
    五、验收评价结论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不含)分为合格,7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提出整改并于60日内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后提交整改材料,由科技厅农资环处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最终验收评价结论。
    六、工作进度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1年内完成验收评价工作。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材料准备并提出申请,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一式1套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附件1中的项目)或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附件2中的项目),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在3个月内组织开展验收(专家验收评价所需的项目材料报送份数,将在验收会前另行通知)。
    1.2026年3月31日前,附件1中序号1-87,附件2中序号1-13提交一式1套验收评价材料形式审查。
    2.2026年6月30日前,附件1中序号88,附件2中序号14、15提交一式1套验收评价材料形式审查。
    3. 2026年9月30日前,附件1中序号89-110,附件2中序号16-50提交一式1套验收评价材料形式审查。
    4.2026年12月31日前,附件1中序号111-152,附件2中序号51-53提交一式1套验收评价材料形式审查。
    5.2027年3月31日前,附件1中序号153-157,附件2中序号54-60提交一式1套验收评价材料形式审查。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项目验收评价清单》(详见附件1、2)中项目结束时间、验收方式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练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含汇报PPT),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前,部分项目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系统、本辖区内到期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项目牵头单位或负责人等出现变故的,应主动、及时上报科技厅。
    (三)项目若无法完成验收评价,可依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采取终止或撤销方式完成处置。符合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农资环处报送终止报告及佐证材料;符合撤销条件的项目,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农资环处报送撤销报告及佐证材料。撤销项目将取消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申请延期,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农林领域(附件1中项目)。
    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曾圣丰028-85593245,谢士娟028-85283423;
    杨 柳028-85284419,冯文帅028-85284299;
    项目验收申请QQ群:828058509(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姓名-立项编号-单位名称);
    科技厅农资环处:杨诗语028-86781773,冷祥028-86730190;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705、708办公室,邮编:610041。
    (二)资源环境领域(附件2中项目)。
    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
    聂富育028-68107815,罗雪梅028-68107825;
    项目验收申请QQ群:864598338(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姓名-立项编号-单位名称);
    科技厅农资环处:郭静静028-86615168,冷祥028-86730190;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111办公室,邮编:610041。
    附件:1.2026年农林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清单
    2.2026年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清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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