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29日
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德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5号),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德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是培养国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梯次培育”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科技委员会关于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
(二)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制度。
(三)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四)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年度报告、周期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政策制度,建立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二)培育遴选本辖区、行业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并组织申报推荐。
(三)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四)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年度报告、周期评估和检查。
(五)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等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负有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的责任。
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年度报告、周期评估和检查,审核市重点实验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四)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做好党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全部对外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市科技局适时印发申报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对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是在德阳市依法规范运行的法人单位,支持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建设市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所依托企业应为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
(二)战略定位。聚焦国省战略需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能支撑解决德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
(三)科研水平。研究水平市内领先,在全省具有竞争力,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或行业协会(学会)科技奖励。
2.获批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拥有自主创新成果,如授权专利、发表论文、制定标准、出版专著等。
(四)人才队伍。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全面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验室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和设施,原则上科研场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从事数学理论研究、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降低)。
(六)制度建设。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须签订联合共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建条件以第一依托单位为主。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流程:
(一)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提出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咨询评议,择优批准建设。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员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实验室主任人选由实验室择优推荐,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担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人事关系原则上须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报告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由市内外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一般可为7至11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鼓励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开放课题资助人员等。流动人员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实体化运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科研、人事、财务、资产、安全、环保、保密等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吸引和对接市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举行学术会议等,积极开展高水平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设备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市重点实验室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有条件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7天,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市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研究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市科技局同意,市科技局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实验室依托单位无法正常运营、停业、破产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周期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市科技局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实验室周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并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和推荐申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待条件成熟可再申报。
第二十六条对无故不参加周期评估、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以及在评估周期内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事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按照评估不合格处理,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支持市重点实验室提质增效,对升级为国省重点实验室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资金用于实验室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不得列支与实验室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国省重点实验室之日起,不再保留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德阳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DeyangCity”。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德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德市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我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