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规范〔2025〕11号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及执行,并支持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区县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有关支持举措。
《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渝发改社〔2019〕178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
(2025年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开展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培育目标
聚焦重庆市“33618”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企业发挥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办学中的重要作用,打造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提升我市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带一路”以及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能力,助力重庆打造全国职业教育重镇与教育强市建设。力争到2030年,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单位达到100家以上。
二、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是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二是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三是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四是低空经济、商业航天、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三、建设培育企业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重庆市内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
(二)通过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牵头成立或作为重要成员(副理事长及以上)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平台(联合体、共同体、联盟、职教集团等),并开展实质运行。
(四)承担市级以上协同育人项目,包括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或现场工程师等。
(五)近3年内接收普通本科高校或职业院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七)与合作院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或专业。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捐赠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十)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普通本科高校或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十一)至少2名企业骨干人员被聘为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或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人次以上。
(十二)与普通本科高校或职业院校共同持有的知识产权转化数量不低于2项,或转化金额不低于50万元。
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申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1.提供的材料中发现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
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惩戒期未解除的。
四、建设培育实施程序
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的基本原则,采取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方式开展。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style="font-size: 12pt;"> (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培育。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列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于每年1季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认证。建设培育期满1年达到认证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认证为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认证按照《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认证工作方案》执行。
五、支持政策
通过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进入目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详见附件2)。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企业,优先向国家申报进入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细化操作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流程和时限,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开设“产教融合政策专区”,实现政策查询、申报、兑现“一站式”服务。
六、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进入培育名单资格,且在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1.在年度报告或申请认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在培育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附件:1.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2.重庆市产教融合型认证目录企业支持政策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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