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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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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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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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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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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831-8228140,电子邮箱:2192442944@qq.com

    附件: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0号)等规定,结合宜宾市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人才引育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县(区)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及拨付、重点绩效评价、实施财会监督等工作。
    (二)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绩效评价、项目监管等工作。
    (三)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地区所获得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管。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管、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牵头单位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和牵头责任,负责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自评和资金退回等,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权责对等、强化内控,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聚焦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主要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分配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据实法进行分配管理。
    (一)项目法。适用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二)据实法。适用于政策兑现、激励引导等事项,由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工作或政策规定明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工作需求,按程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预算下达文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印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市县(区)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在预算批复或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尚未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和设备,按规定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工业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同步核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或设备(设施)开展研发活动、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市级财政根据实施绩效、评估结果、获奖情况等,事后给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统计年鉴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评审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在直接费用中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牵头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安排绩效支出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制度规定。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40%核定间接费用。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的基础研究项目,可按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60%核定间接费用。
    3.间接费用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关于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以及高端科学活动交流、科技成果对接项目、科学传播推广等活动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后补助等直接补助给个人的后补助由单位支付给个人。其余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绩效支出。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或科研机构,无需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包括合作单位管理使用资金情况。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结合项目任务需要,将经费拨付至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事业单位类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在项目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要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简化报销流程,最大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度不予调剂。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调剂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批准后实施,有关批准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项目单位备案。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牵头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调剂的,由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包干制项目的牵头单位须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涉及人才引进类、国际合作类项目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与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在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立项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基于科研项目特点,市科技局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管理。可据实适当延长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周期。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资金使用绩效自评。项目执行期满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梳理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验收和自评。
    第二十九条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毕后,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前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强化验收评价结果运用,将验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止项目,由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三十一条对于撤销项目和未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县(区)财政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分层分级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贯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三条对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退回资金、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等措施。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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