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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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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6-02-19
  • 来源:税务总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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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日,金税三期工程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主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选择填列。

  三、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其他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一)办税大厅申报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申报表格,纳税人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涉税表格-新表证单书-纳税人使用-06申报模块下载使用。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不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网址:http://12366.sc-l-tax.gov.cn,网报具体流程可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辅助工具-下载专区-操作手册下载。由于自然人纳税人网上缴税尚未实现,涉及缴税、补税、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大厅办理。

  五、税款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开通“个人
  所得税计算器”功能,可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应纳税款的计算。网址:http://12366.sc-l-tax.gov.cn/resource/html/swzj/grsdsjsq/grsdsjsq.htm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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