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川科农〔2017〕5号)》有效期2年,将于2019年4月中旬失效。科技厅组织对《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2月11日至20日),请于2019年2月20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农村处。
四川省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贫困地区创新创业活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依托“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参与科技扶贫,根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和《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以及《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类项目”)是指信息员、专家通过在线平台解决贫困户、非贫困户、企业、专合组织、种养大户等贫困地区产业科技问题所获得的后补助项目,包括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以及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三类。
执行已在贫困地区实施的科技扶贫产业发展类和平台建设类项目所提供的服务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贫困地区是指我省88个重点贫困县(市、区)。
第二章 信息员服务补助
第四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是指信息员通过在线平台,为贫困户、非贫困户、企业、专合组织、种养大户等服务对象采集、上报需求,传达专家解决方案并协助专家解决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五条 信息员有效信息服务完成量小于5条/年的不予补助,达到5条/年的补助300元/年/人,超过5条按30元/条累加补助。少数民族地区信息员有效信息服务完成量达到3条/年,按300元/年补助,超过3条按30元/条累加补助。信息员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人。
第六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对信息服务作出是否满足补助要求的判定,判定时应突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信息服务纳入申领范围;科普性、常识性的咨询信息不作为有效信息,不纳入申领范围。
第七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 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信息服务员申领名单;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三章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
第八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依托在线平台,为贫困户、非贫困户、企业、专合组织、种养大户成功解决一般性产业技术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九条 对符合补助要求、质量较高的有效技术服务按100元/条给予补助,对科普性、常识性的技术咨询按10元/条给予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人。
第十条 对须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租车费,省、市(州)专家由市(州)运管中心支付,县(市、区)专家由县级运管中心支付。
第十一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对技术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评判时应突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 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科技专家申领名单;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四章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第十三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个人或团队,面向企业、专合组织、种养大户等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对象,或面向整市、整县、整乡镇、整村,解决了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影响面较大并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补助。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可以是单次服务,也可以是多次服务的集成,不局限于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中择优遴选。
第十四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每2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0项,分5000元/项、10000元/项、20000元/项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各级专家均由县级运管中心推荐,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每县推荐不超过3项;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并向省级运管中心推荐;
(四) 省级运管中心组织评选审查,并报科技厅审批;
(五) 按程序拨付补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拨付
第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经费由省级科技扶贫专项行动计划预算解决,单位不得按一般纵向项目进行管理、不得计提间接费。
第十七条 按《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规定,信息员、专家(含具有财政工资收入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补助核增计入工作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八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每年划拨一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每2年划拨一次。按以下渠道拨付补助经费:
(一)信息员及没有工作单位的专家的补助,按属地原则拨付到县级运管中心。县级运管中心按照补助清单履行拨付手续。
(二)有工作单位的专家及少量具有信息员、专家双重身份的人员,其补助按归口原则拨付到专家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支付到专家个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支付结果向同级运管中心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级运管中心,省级运管中心向科技厅报告。各级运管中心应督促协调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位。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的专家、信息员、运管中心工作人员,适时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专家为国家科技部“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科技人员选派对象;对组织工作得力、成效显著、服务量排名靠前的各级运管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适时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科技扶贫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 将各地“四川科技扶贫在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科技扶贫专项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运管中心、科技专家、信息员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套取、虚报、伪造信息服务者,依法依规追回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工作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管中心是服务类项目执行和监管主体。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检查。地方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运管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服务标准评判严格把关,做好补助申领工作。电话回访要全覆盖,现场回访率不低于15%,申报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市(州)级运管中心应做好沟通协调,严把审核关,抽查和现场回访率不低于5%,对辖区内申报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省级运管中心应做好顶层设计和决策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开展服务类项目抽查检查,对重大技术服务补助项目现场考察不低于1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川科农〔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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