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科高〔2017〕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3.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和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商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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