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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区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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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做好区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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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4-14
  • 来源:人社局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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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办〔2025〕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落实“以案促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区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用人单位、社评组织、技工院校)备案工作,提高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提高机构服务地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机构准入关口
    各区县严格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0〕128号)、《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渝职鉴发〔2020〕18号)有关要求,从基本条件、管理制度、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团队、技术基础等方面严格把关,对机构备案条件不缩水、不打折,确保备案机构软硬件条件达标。
    二、科学规划职业布局
    各区县开展机构备案以及机构评价职业(工种)备案工作,应充分考虑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实际,认真调研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科学分析“产业—专业—职业—就业”供需匹配量度,加强投入产出质效评估,确保评价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对重复率高、需求量小、资源饱和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予备案。
    三、统筹优化资源配置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布局、技能人才现状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总体分布,统筹布局全市评价资源,进一步提升人才评价工作服务质效,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各区县原则上不对社评组织新增备案职业(工种)。对用人单位、技工院校新增备案职业(工种),应按照渝职鉴发〔2020〕18号文件的规定,提出备案意见。各区县在机构备案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力社保局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得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
    四、严格执行遴选程序
    各区县严格执行机构备案资料审核、现场技术评估、征求相关意见、公示公开拟备案信息、同意审批等备案程序。对机构备案期限届满需延续备案的,各区县应根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延续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5〕9号),将《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延续备案申报表》(机构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和《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延续备案评估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填报)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报市人力社保局(该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在末页和骑缝位置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鲜章),书面征求市人力社保局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得作出延续备案的决定。同时,建立等级认定机构退出机制,对设施不齐备、工作不规范、业务未开展的机构,应当及时清理。
    联系方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罗丹023—88152304、陈春葳023—88152264、邓天一023—88152266。
    电子文档传送地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平台内网OA邮箱职鉴中心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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