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金〔2024〕126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省再担保公司:
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和信息共享。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发挥纽带作用,负责汇总和共享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并定期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名单内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情况。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及时提供;存续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提供;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及时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获取。依托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实现“政银担企”在线对接,提高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沟通协作和服务企业效率。
二、发挥省级和市县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缓释作用。结合省财政厅《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8号)有关要求,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中,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应有效承担市场化增信和风险分担的第一道责任。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减少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分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30%(不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部分)。
三、坚持保本微利并实施优惠费率。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合理测算并实施优惠再担保费率,向企业和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让利。鼓励市县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符合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要求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业务,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补贴。符合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要求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业务,资金池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给予不低于60%、最高70%的补偿。对符合条件但由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额度限制未能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业务,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申报苏财规〔2023〕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试点补偿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本地区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省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开展情况,纳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市县财政部门在对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考核工作中,应适当提高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江苏金融监管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