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125)号)转发你们,请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科研院校、大专院校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川环发〔2017〕73号),从源头管控、暂存收运、委托处置等环节全面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调查表报所在区(市)县环保部门备案。
二、请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