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开展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成商务发〔2018〕105号)相关规定,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项目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初审转报、市商务委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程序,现将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5天,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附必要证据材料送达成都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其中个人意见须署真实姓名、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凡匿名或冒名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蜀锦路68号(成都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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