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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济南市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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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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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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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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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24〕75号)规定,现将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1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3.2021年经外省(含青岛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济南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分两批受理各区县(济南高新区、莱芜高新区除外)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济南高新区、莱芜高新区独立组织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区县集中受理辖区内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各区县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培育力度。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围绕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牵头各相关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更新,数据资源与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会同科技部门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培育库中的企业分档归类、重点培育,推动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解读和辅导力度,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3.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2),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时,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以免因中介机构资质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影响认定结果,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5.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辖区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时提交系统申报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要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申报要求(认定条件)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对辖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查关,杜绝审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任何假借科技部门名义向企业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6.中介机构要严守职业规范,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在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符合申报要求的专项报告,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及时、如实向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    7.按时报送材料。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与系统申报材料一致)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4。对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企业,于受理截止日前将推荐报告、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以上纸质材料各一份),连同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推荐报告、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
    第一批: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805室
    第二批: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5-35层3516室
    联系方式:51708805、51708807、88785653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中介机构声明书
    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6.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7.各区县高企申报工作咨询电话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docx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docx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docx
    4.中介机构声明.docx
    5.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docx
    6.2024年度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docx

    7.各区县高企申报工作咨询电话.docx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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