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8月21日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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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构建产业生态圈培育创新生态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成办函〔2017〕240号)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纳入2017—201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中央、省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建设资金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指南和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并按职能职责对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指导开展建设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区(市)县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市级部门等)负责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参与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建设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知识产权提质增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海外专利布局,高校院所创造等知识产权创造;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支撑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开展、企业管理运用能力提升等知识产权运用;
(三)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知识产权管理;
(四)支持知识产权多元化、低成本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保护;
(五)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高端发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工作等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 建设资金支持方式:
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含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部门项目库,对申报征集的项目动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同时对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拟立项项目按照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进行审核报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按要求进行申报;负责按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的开展,按项目预算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审核通过后,会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及时将项目任务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相关区(市)县科技(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办理资金申请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建设资金拨付。区(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科技(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从收到建设资金经费预算下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按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采取前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合同任务书是使用建设资金、开展财务验收和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知识产权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相关规定收回。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企业、社会组织使用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开放共享。
第六章 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与技术验收同时进行。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验收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建设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进行财务验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继续申报建设资金。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建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建设资金;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 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强化项目绩效评价,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建设资金安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预算支出用途等违规使用、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建设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使用建设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建设资金下达、分配等环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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