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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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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31
  • 来源:其他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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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自行开发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我局决定,在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中推广应用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表集成辅助系统嵌入在我省现有网上申报软件中,从2017年10月31日起正式启用,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二、一表集成辅助系统是网上申报的一种辅助手段,使用一表集成辅助系统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先登录现有网上申报界面,再进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进行操作,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三、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按户归集纳税人申报当期的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数据,自动预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再自动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帮助纳税人快速、准确完成增值税申报。

  四、需使用一表集成辅助系统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前一天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销项数据抄报、进项数据认证或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

  五、实行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当期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且开具了发票的纳税人,不能使用一表集成辅助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六、使用一表集成辅助系统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对系统自动填列的报表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对部分发票商品编码开具不规范,或不涉及发票的项目,应进行人工修改、填列,确保申报数据完整、无误后,通过网报系统完成申报。

  七、一表集成辅助系统由我省网上申报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系统升级、维护工作。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服务单位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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