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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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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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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6-19
  • 来源:国家改革委
  • 类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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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8〕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裁审衔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尺度统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诉权。

(二)工作目标。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建立裁审衔接工作载体,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简便、灵活、高效制度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理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规范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统一受案范围。全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功能作用。

(二)统一裁判标准。全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的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可在取得一致意见后,采取联合发文或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予以规范统一,每年不少于1次。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案件的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诉前保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由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受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书作出后,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

(三)规范先予执行。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建立巡回法庭。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委员会设立巡回法庭,派出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驻巡回法庭办公。仲裁委员会应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五)实行诉前调解衔接。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由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共同设置调解机构参与诉前调解。探索建立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调解仲裁网络服务平台。

四、加强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裁审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裁审衔接工作计划,分析研究解决裁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总结推广裁审工作经验通报裁审衔接信息情况。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在2018年底前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应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1次。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应当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每季度相互通报裁审衔接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相互通报裁审对接工作情况。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处理工作信息互通和统计数据交流共享,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相互创造便利条件,做好案件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人民法院对于改变仲裁裁决内容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三)建立案件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人数众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案件的起因、背景、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准司法性,对案件作出妥善处理。

(四)建立办案指导机制。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建立典型案件指导机制,开展类案分析,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五)建立业务交流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业务交流机制,适时针对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研讨及应对,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人员联合培训。联合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六)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建立建议书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市仲裁委员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案件评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对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比研判,并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裁审衔接工作对接,并协调与人民法院的具体协作事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业务、做好与对口仲裁委员会的裁审衔接工作;协调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在裁审衔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完善裁审衔接机完善。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市各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的业务指导及裁审衔接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日常联络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联络、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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